《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评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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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类型一:采访报道中接受馈赠
时间:2021-12-28
案例1.1 《科技日报》记者接受贿赂为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造舆论
【案例概述】
1992年6月至1993年初,负债累累的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为名和以24%的高额年息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 在短短8个月时间内,集资总金额逾10亿元,全国10多万群众受骗上当,酿成建国以来罕见的大案,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在这一案件中,新闻界少数记者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他们经不住沈太福的金钱诱惑,“助纣为虐”,帮助沈太福制造舆论,欺骗公众。《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蔡原江等在集资过程中为长城机电公司大肆鼓吹。
当沈太福在海南开始集资时,孙树兴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20天集资2000万》,对长城公司的集资业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篇报道是为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大肆鼓吹的首篇长文,它为日后长城公司集资活动的蔓延和扩大,起到了第一次助推的作用。沈太福从与新闻记者的“交易”中尝到了甜头:一次行贿仅用寥寥数千元,却换来千百倍的“效益”,实在是合算得很。就这样,沈太福的非法集资活动,经过堂堂首都大报的宣传,犹如披上一层华丽的外衣,社会上受其蒙蔽的人越来越多。长城公司的集资额由数千万元很快突破了耀眼的“亿元大关”,并不断地直线上升……在这期间,沈太福先后给了孙树兴两万多元辛苦费以及密码手提箱、“皮尔·卡丹”西服和日本产“美能达”全自动照相机等多种物品。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孙树兴又相继发表了《用高科技和我们百年不懈的改革开放筑起新的长城》以及《为了千百万父老兄弟》等长篇报道,对长城公司的集资给予高调的追踪报道。在此期间,沈太福又多次给予孙树兴等人数千至一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经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孙树兴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受贿罪判处蔡原江有期徒刑6年。其他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编辑、记者,也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来源:《科技日报》1992年6月27日第一版)
【案例评析】
中央宣传部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表示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长城案的关键所在,就是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以金钱铺路,打通关节;以媒介为先导,混淆视听;用行贿手段收买少数记者,使他们为长城公司涂脂抹粉,帮助沈太福制造舆论,欺骗公众。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的败露,使许多记者开始扪心自省。孙树兴、蔡原江等人的蜕化变质引发众人深思,这种金钱吞噬新闻的怪现象也引来了海内外传媒的冷嘲热讽。1993年4月23日,美国华文报纸《世界日报》刊登署名文章《大陆记者生财有道》,详尽描述作者昔日的记者朋友们,或津津乐道炒股发财,或筹备公关公司专事广告业务,或以稿子的“含金量”自诩身份了得。作者感叹:“像这样不论三七二十一,拿新闻像猪肉似地换钱的做法,在全世界恐怕不多见。”5月10日,香港《联合报》也刊登题为《记者不耐清贫,金元新闻风行大陆》的文章,对中国大陆有偿新闻的泛滥进行了批评。5月下旬,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原局长钟沛璋、新华社中南总分社原社长戴邦等十位著名老新闻工作者集体上书中共中央,大声疾呼“新闻事业正在滑向‘拜金主义’的泥沼”,强烈呼吁禁止有偿新闻。新闻工作者应当从长城机电公司集资案中吸取教训,对那些主动给予钱财物等馈赠,希望为自己做宣传报道的人,应该保持警惕,否则就可能成为不法者的利用对象,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案例1.2 俄罗斯PR通讯社以钱开路发布“红绿灯”假新闻事件
【案例概述】
从2001年2月16日至24日,俄罗斯14家中央级报刊连篇累牍报道了一则消息:一个叫“DG—中心”的公司将于2月底在莫斯科开设一家最先进的电器商店,名为“红绿灯”。声称商店造型豪华别致,物美价廉,质量可靠。公司计划年底在莫斯科开设7家商店。一时间,“红绿灯”满天飞,大有成为莫斯科电器行业“领头羊”之势。
就在新闻媒体的炒作方兴未艾之际,策划这一行动的“PR—CMA”通讯社却来了个急刹车,举行新闻发布会称,这是它故意制造的一场“用钱买新闻”的骗局,以检验新闻同行的职业道德水平。通讯社已向俄出版部投案自首,要求政府在对其违反俄广告法行为处罚的同时,严肃处理那些见钱眼开、公开发表有偿新闻的媒体。
“PR”是一家由圣彼得堡进入俄大众传媒市场的通讯社。开始,通讯社严格以出版法为准绳,不敢越雷池一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讯社感到传媒市场远不像他们想像得那样简单,“市场上没有任何人按规矩办事”。 通讯社在无可奈何之际,想出一个“损”招,向俄各大媒体发布一条假新闻,并以钱开路,力争使新闻面世,以此检验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和金钱的威力。于是,便有了本案例开头的那则假新闻。“PR”负责人说,他就是想通过此举在社会上投下一颗“炸弹”,争取在俄建立一个文明的新闻市场。
“PR”通讯社把这则假新闻公开介绍给俄21家新闻单位,要求按新闻而不是按广告的形式发表,通讯社将按见报文字长短支付优惠报酬。结果只有3家新闻单位对此提出异议,要求以广告形式发;4家新闻单位要求再提供其他辅助材料;而其他14家报刊全部落入圈套,未经任何调查,得到通讯社的预付款后,就公开发表了这则消息。这些新闻单位均为在俄罗斯影响巨大的中央级报刊,包括《俄罗斯报》、《共青团真理报》、《独立报》、《商业家日报》、《莫斯科共青团员报》、《论据与事实》、《莫斯科晚报》、《新消息报》、《共同报》、《新闻时代》等等。新闻单位为发表这则有偿新闻最多获利达1732美元,最少的也得到了500多美元的红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日)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广告新闻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多个方面,但一则故意捏造的虚假新闻之所以能够如此畅通无阻地问世,最核心的因素在于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见钱眼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21家新闻单位中有14家在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做任何的调查核实,就发表了这则虚假新闻。可见,有偿新闻在俄罗斯也十分普遍。据时任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亚科文科说,苏联解体后,俄社会发生巨大分裂,出现了利益迥然不同的社会阶层,产生了既矛盾又联合的金融政治集团,许多金融寡头控制大众传媒,以此为工具公开干预政治。俄电视、报刊大量抛出各种有偿的“黑材料”,混淆视听,左右国家内外政策走向。这种有偿新闻才是俄罗斯社会安全的真正威胁。在俄已工作多年的记者称,深受那些有偿新闻,特别是有偿政治新闻之累。对在莫斯科工作的每一位记者来说,白纸黑字未必就是板上钉钉的真实新闻,透过表面文章,弄清问题的实质,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每一位常驻莫斯科记者最基本的功夫。本案例表明,许多虚假新闻之所能够见诸媒体,并非完全由于记者编辑不知道要调查核实,而是因为金钱利益迷住了他们的双眼。好在PR通讯社这么做的用意是想检验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和金钱的威力,说明俄罗斯新闻界已经意识到了职业道德面临的危机,并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这一现状。假如用同样的手段来考验一下我国的新闻界,结果会怎样呢?
案例1.3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记者被收买成为西方政府机构代言人
【案例概述】
乌尔弗柯特曾是德国主流媒体《法兰克福汇报》的资深记者。他曾因撰写批评伊斯兰教的小说《在我们城市里的战争》而名噪一时。2014年10月,乌尔弗柯特在接受一家俄罗斯电视台的采访中承认,他长期接受贿赂,为西方媒体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他强调,不仅是他自己,西方很多记者也都是这样做的。乌尔弗柯特举例说,由于他写了有利于美国的报道,他被邀请去美国旅游,甚至被授予荣誉公民的称号。他在接受采访中举出的一个骇人听闻的例子是,有一天德国情报局的人来到他在法兰克福的办公室,希望他写一篇关于利比亚和卡扎菲的文章。乌尔弗柯特强调,他对这个国家和这个人物并不了解,无从下笔。而这位情报官员拿出事先写好的一篇揭露卡扎菲生产制作化学武器的文章,让他立即署名,并在第二天见了报。几天后,整个西方世界媒体都按这个基调进行了报道。乌尔弗柯特扪心自问,这难道是新闻自由和客观报道吗?他痛心地表示,“我为被收买而成为政府机构的代言人感到惭愧。”
(来源:《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6日)
【案例评析】
乌尔弗柯特的经历说明,有偿新闻并不只存在于商业领域,还存在于政治领域。在国际政治斗争的舞台上,新闻媒体极易成为被利用的对象,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世界各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几乎都明确宣称客观公正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客观公正原则的核心就是新闻报道尽可能不受立场倾向和利益的影响,不做个人、利益集团、政治势力乃至政府的宣传工具。尤其在西方,客观公正原则一向是新闻界引以为傲的职业准则。但是,乌尔弗柯特的经历向人们表明,即便是一向以独立、自由为骄傲的西方新闻界,也难以幸免受到政府当局的操控,也难以避免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个人私利,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喉舌,进行虚假报道或有违客观公正的报道。难怪关于乌尔弗柯特采访播出后,连西方民众也大为惊叹,这些新闻工作者竟然这么容易被收买,成为政府或有关机构暗中操纵的工具,又怎么能寄希望于他们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呢?本案例是西方政府通过贿赂和馈赠操纵新闻媒体的典型案例。
我国的新闻体制与西方不同,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做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可以抛弃真实、客观公正原则,充当个别官员或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允许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了私利,与违法乱纪的官员或部门相勾结,沆瀣一气。对少数官员或部门以各种好处换取宣传报道的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这些行为大多是有损党和人民利益的。新闻工作者不仅应自觉抵制来自腐败官员和少数部门的收买行为,还应依法行驶舆论监督权,勇敢揭露少数官员和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即使在国际报道中,也应杜绝在国家利益、政治斗争需要等名义下的各种收买行为和虚假报道,因为正义从来就不是靠谎言来实现的。
案例1.4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收钱捏造虚假报道
【案例概述】
2013年5月,《新快报》刊发了陈永洲采写的《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该报道称,《新快报》收到一匿名投递的U盘,内含据称是中联重科在华中大区(湖南、湖北、江西三省)一线销售数据的举报材料,直指中联重科在华中地区销售数据存在大量造假、虚增收入的违规行为。
陈永洲针对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的报道远不止此一篇。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之间,陈永洲曾发表10余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财务报表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揭露”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然而经调查,这些报道为虚假报道。2013年10月19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10月26日,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陈永洲向办案民警承认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并收受他人好处费50万元。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就陈永洲收钱发表失实报道向公众致歉。
(来源:《新快报》2013年5月27日)
【案例评析】
与上述新闻工作者接受好处充当政治斗争工具形成鲜明对照,这是一起在商业报道中新闻工作者接受钱财自觉充当商业对手不正当竞争工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除了陈永洲本人违背职业道德,受人指使,收受钱财,进行虚假报道外,更令人吃惊的是,面对可能对中联重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数量高达10篇的系列“重磅炸弹”,《新快报》的相关编辑缺乏应有的职业警觉,既没有要求陈永洲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也没有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进行交叉核实,完全丧失了把关人的职责。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商家企图通过贿赂记者,炮制虚假新闻,搞垮竞争对手。少数记者经不住巨额利益的诱惑,自觉充当这些不法商家不正当竞争的工具,严重侵害了被报道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近年来,记者因此触犯法律受到制裁的绝不仅仅只有陈永洲一人。这说明在当前一些媒体,从记者到编辑,职业道德素养的低下确实令人堪忧。
近年来,记者因批评性报道遭到跨省拘捕,已经成为一个敏感话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遭长沙警方跨省拘捕后,也同样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将矛头指向长沙警方,认为长沙警方受到中联重科的指使,打压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活动。但事实真相让人大跌眼镜,陈永洲向警方坦诚其所做的关于中联重科的一系列报道均为失实报道,他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他人指使,他本人从中收取了巨额钱财。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此前支持陈永洲的声音纷纷倒戈相向,一时间,陈永洲及其所在的《新快报》陷入舆论漩涡。
除了政治压力外,来自商业利益集团的压力和诱惑,也是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新闻界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严峻考验。对此,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保持高度警醒,记者应坚守职业操守,切不可为了个人私利而充当不法商家不正当竞争的工具。陈永洲事件对新闻界公信力的损害是巨大的,整个新闻界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勇敢地揭露不法商家的种种违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做贡献。同时,整个社会也不应该因为少数记者的不道德行为而否定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所取得的成绩。正是来自公众越来越多的信任和支持,才是新闻工作者开展舆论监督不竭的动力。
案例1.5《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和法制网广东频道刘维安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
【案例概述】
2011年6月,《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和法制网广东频道刘维安受韶关市越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多篇报道(《“群众举报引发民事案件再审”》(记者 胡亚柱)、《5年前官司或涉虚假诉讼》(记者 胡亚柱)、《“群众举报引发民事案件再审”追踪——韶关市府:涉案地块为商住用地》(记者 胡亚柱)),制造舆论向当地人民法院施压,干涉法院正在审理的魏某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企图为魏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魏某钱财共计31.5万元。2011年9月,刘维安等人到广州茂名调查采访“加州旅馆”内幕,之后刘维安打电话给受害人成某,声称要在网上曝光相关内幕材料。成某害怕曝光,通过胡亚柱找人调解,希望不予以报道此事。在两人收取请托人2.9万元后,刘维安没有报道此事。后来,韶关市检察院在办理魏某、张某行贿案件中,发现刘维安、胡亚柱涉嫌收受魏、张巨额贿赂。按有关案件报请处理程序,指定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刘、胡涉案一事。刘、胡二人先后被立案调查并逮捕。
(来源: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624/c1001-21951069.html)
【案例评析】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地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胡亚柱、刘维安接受案件当事人魏某的请托,收受其巨额贿赂,作大量具有明显倾向性报道,为魏某制造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企图干涉法院的判决。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相反,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媒体、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的私利。而胡、刘二人的做法,实质上将舆论监督权转化为个人手中的私权,成了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手段,极大损害了媒体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如何把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既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地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也需要新闻工作者正确掌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界线。新闻工作者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出于公心,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客观公正,不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在具体操作中,应尽可能地只报道事实,少作评论;特别是在一审判决之前应尽可能少作评论;而且报道和评论应做到客观公正,给诉讼双方同等的报道机会和答辩机会,避免作有倾向性报道和评论。因为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言论有可能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导致舆论审判,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胡、刘二人的做法违背了上述两个原则,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最终,胡、刘二人自食恶果,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例1.6《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受法国葡萄酒制造商的馈赠
【案例概述】
2012年4月4日出版的《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题为“In China Press, Best Coverage Cash Can Buy”的报道。报道说,“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禁止刊登未标明的有偿宣传性报道,这种行为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却屡见不鲜,许多出版商和广播电视运营商甚至拥有付费报道的报价。”“如果想要贵公司首席执行官出现在官方运营的中国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呢?一位专长运作此事的电视顾问告诉我们,价格大约在每分钟4000美元。若是在《工人日报》上登载一篇贵公司的宣传性文章呢?该报的广告代理提出的报价是每个中文字约1美元。”
该报道说,享有很高声誉的中国报纸《21世纪经济报道》曾刊登过一篇文章,访问法国葡萄酒与烈酒制造商酩悦·轩尼诗的首席执行官Christophe Navarre。报道面世之前,酩悦·轩尼诗在美国公关公司罗德(Ruder Finn)的帮助之下,同意支付9名记者的飞机票、住宿和饮食费用,安排他们去公司在中国西部的庄园参观,这其中就包括一位《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罗德公司说,同行的多家媒体机构之中,只有国际新闻社、路透社自己支付了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不过,酩悦·轩尼诗和罗德都坚称他们没有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来诱使记者报道。“尽管我们知道这在中国是惯常的做法,但我们从来没有付钱给媒体,”罗德公司亚洲区主席Jean-Michel Dumont说。
(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2-04-06/100376534.html)
【案例评析】
《纽约时报》上述报道被译成中文发表在财新网上,译者将标题改为“中国媒体有偿新闻乱象”,或许认为这个标题更符合现实。在有偿新闻的种种乱象中,恐怕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这种行为应该是最普遍的类型。在采访中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免费交通工具、宴请、住宿、免费旅游等,甚至在不少记者看来已经习以为常,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情形之所以比较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新闻工作者认识上存在不足,认为只不过是吃顿饭、坐个车之类,费用又不高,似乎并不违背职业道德,更是与腐败毫不沾边,没什么大不了的。其次,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便利和好处都是被采访者主动提供的,盛情难却。第三,一些新闻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记者接受被采访对象提供的各种便利采取默许的态度。
但是,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食宿、交通、免费旅游等各种便利的行为,是被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所明令禁止的。因为这些便利和好处虽然看上去并不起眼,但只要记者接受了,其实质就是受贿,记者的独立性必然会受到影响。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试想,记者接受了这些好处和便利之后,还能够作客观公正的报道吗?如果是批评性报道,记者还能理直气壮吗?即便是正面报道,记者还能做到不添油加醋吗?更令人担忧的是,记者接受了这些便利和好处的同时,也接受了采访对象对整个采访活动的安排,包括采访的行程、采访的内容,都在对方的精心安排之下“有条不紊”地进行,记者完全被牵着鼻子走,丧失了独立采访调查的机会。更有甚者,有的甚至连形式上的采访活动都取消了,记者所获得的仅仅是采访对象事先精心撰写的一纸新闻稿,整个采访变成了由采访对象安排的一次观光旅游活动。所以,不要小看这些不起眼的便利和好处,它同样会使记者丧失独立性,导致调查采访无法深入。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对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不可低估。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国际新闻社、路透社记者自己支付了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值得我们学习。
要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靠记者自身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另一方面要靠新闻单位建立规章制度,规范记者的采访活动,为记者的采访活动以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上一条:有偿新闻类型二:记者接受“封口费” 下一条:第二章有偿新闻典型案例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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