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类型二:记者接受“封口费”

作者:翁扬 田佳玮 陈艳艳 罗雅琴 时间:2021-12-28

案例2.1: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事故

【案例概述】

2008年9月20日零点,霍州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事故,导致一名矿工死亡。死者叫吉新红,41岁,洪洞县曲亭镇北柏村二组人,于22日下葬。25日记者接到该矿一名矿工的举报,称矿方在事发后,没有积极将矿难死亡事故向上级汇报,而是采取内部消化的政策,想把事故封杀。仅23日一天就有来自全国各地媒体200多人聚集在煤矿办公楼的三层排队领取“封口费”。封口费标准按记者到达时间的早晚、媒体的大小分为几个等级,多的几万,少的几千,负责处理记者费用的都是煤矿的主要领导及秘书和办公室主任。三楼的楼道内及每间办公室里都坐满了记者,由煤矿的人负责登记后,记者就可以领到封口费。据矿方反映,事故发生后,以记者名义前往霍宝干河煤矿的人员成份复杂,确切人数矿方没有统计。另外,据矿方提供的进门登记表显示,9月24日、25日两天,共有23家“媒体”的28人登记,其中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只有2人。经调查,以采访名义登记的人员中,只有少数是记者或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多数是假冒新闻单位的人员。由于事故发生后,矿领导犯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等错误,公司曾任董事长和党总支书记都被免职,收受封口费的记者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来源:《武汉晚报》2008年10 月28日)

【案例评析】

200多名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的壮观景象,恐怕史无前例,国内外仅有。更令人吃惊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居然没有一个记者表示拒绝。这说明我国新闻界总体上职业道德状况低下绝非空穴来风。收受被报道对象的封口费是“有偿不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但记者在收受了封口费之后,变成了瞎子和哑巴,完全丧失了耳目与喉舌的功能,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封口费使贪污腐败、假丑恶未得到及时曝光,更有甚者,记者接受封口费后还有可能充当掩盖事实真相的帮凶,这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腐败和假丑恶暴露在阳光之下,社会才可能健康运行;否则贪污腐败、假丑恶就会在阴暗角落肆意猖獗,最终演变为危害社会的毒瘤。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记者接受封口费导致了两个严重后果。第一,正是因为在现实中存在收取封口费的现象,才让假记者有了可乘之机;而假记者的违法乱纪行为,又反过来进一步败坏了记者的形象。第二,由于不法分子心理明白记者是可以通过封口费搞定的,因此他们更加肆无忌惮,而受害者的权益更加难以得到维护,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弱势群体、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利益。近年来,贪污腐败横行、假冒伪劣猖獗、矿难频发、环境污染严重,无不与媒体被封住了口,丧失其舆论监督职责,密切相关。


案例2.2 丰田“封”媒体的嘴

【案例概述】

2004年3月14日,广州两位凌志车主在天河体育中心怒砸爱车,原因是车辆存在刹车后竟会突然加速等致命缺陷(此前,在美国已经收到30起类似事故的汇报,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已正式展开调查)。据其中一位车主——广州增城的钟先生发给全国各媒体的公开信中介绍,广州丰田对该车相关问题的答复是:小毛病,这是丰田优良品质的体现。

14日下午,两名凌志车主到正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举办投诉咨询活动的广东省消委会进行投诉,并约其他车主与当地媒体再次到广州丰田汽车特约维修有限公司投诉。令人吃惊的是,在沟通过程中,丰田方面竟然请来工商、公安人员。洽谈后仍然不能给予令人满意的答复。之后车主与记者在公安人员与众保安的“护送”下离开公司。

期间,已有多名汽车版记者表示已收到相关信息,但却被告知凌志车主维权过程的新闻采访恐难发表。这才引发14日下午17:30左右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怒砸凌志的一幕。在当天赶到现场的十几家当地媒体中,各媒体汽车版记者无一发稿。原因是许多媒体跑口记者曾接到不准报道的“招呼”。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22日)

【案例评析】

《中国经济时报》在报道这一事件时评论说:中国消费者的要求并不过分:1、合法购买的车希望可以享受到公司规定的报修;2、对车子出现各种问题希望及时找到解决办法,以消除安全隐患。这件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许多媒体跑口记者接到不准报导的“招呼”着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在媒体工作多年,对来自上面的招呼大家已经见怪不怪,现在外企竟然也纷纷学会这一招,他们通常采用两手策略:一是把当地主管宣传的官员搞掂,需要的时候让他们打招呼;二是利用广告投放来要挟媒体,谁登负面新闻,广告费就没谁的份。其实,以广告投放相要挟或其他手段来封住媒体的嘴,不仅仅是丰田公司一家的做法。在许多媒体更多地在经济利益面前屈从时,普通百姓的安危被财大气粗的厂商视作草芥,我们为此深感悲哀。

从上述报道中,我们无法确定记者是否收取了丰田公司的封口费,但是我们却看到了另外两种形式的封口费。一种是向当地政府或官员提供的封口费。这种封口费有可能是向官员提供贿赂,比如向主管宣传的官员提供贿赂,也有可能是GDP或税收。长期以来,由于片面追求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许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姑息纵容,生怕这些企业因为负面报道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自己的政绩。这恐怕就是本案例中那些记者接到不准报道的“招呼”的原因,也是公安人员“护送”车主和记者离开公司的原因。要想杜绝此类封口费,就需要各级政府改变单纯的GDP政绩观,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另一种封口费就是投放广告。如今媒体市场化,广告收入是媒体生存的命脉。一些有实力的厂商向媒体投放广告的费用可达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这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厂商为了阻止媒体的负面报道,要么以向媒体投放广告作为诱饵,要么以停止投放广告相要挟。许多媒体往往屈从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俯首就范。其实作为媒体人应该明白:为了自身利益而屈从于不法厂商的媒体,最终必将失去受众这个根本的市场;只有将公众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才能赢得受更多的受众,赢得更多广告厂商的青睐。


案例2.3 李家洼煤矿260万封住记者的嘴

【案例概述】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事故发生后,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李发奎、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自行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矿难事故。为隐瞒事故,他们安排将其中28具死亡人员的尸体转移到殡仪馆火化,并封闭事故井口,拆毁、转移井架等设备,破坏井下及地面事故现场,销毁新立井账本和技术资料等。

在审理该案中,法院进一步查明,2006年至2008年7月,李发奎、李成奎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价值人民币76.13万元。不仅如此,矿主为了隐瞒事故,向前来“采访”矿难的记者提供“封口费”。据调查,2008年7月下旬,《网络报》记者关键给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常毅峰送去了李家洼矿难的采访样稿,要求其核实。之后,张家口市煤监局局长杜建学、蔚县副县长王凤忠均看了这份样稿。7月29日,王凤忠等人找到常毅峰,请求其出面,阻止记者报道蔚县矿难,常答应帮忙。此后几天,常与该报总编辑联系,最终以做25万元专版广告为条件,换取对方不再报道蔚县矿难。

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20日,已有约40批记者前往蔚县“采访”李家洼矿难,他们多收到了蔚县方面赠与的土特产以及“红包”。国务院相关批复认定,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据调查,有10名记者已经涉嫌犯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1日)

【案例评析】

近年来,煤矿爆炸事件层出不穷。影响比较恶劣的有山西繁峙矿难、河北李家洼矿难等。之所以这些矿难引发社会的的广泛谈论,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及企业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向记者赠与物品、甚至试图用钱财收买记者,千方百计封住媒体的口。但是,这些做法只是欲盖弥彰,事实真相最终还是浮出水面。

在河北李家洼矿难爆发后,多家媒体的记者赶至事发地,很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收取好处费,有的收到的“好处”是土特产,而更多的记者接受的“好处”金钱。经调查,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封口费”,其中9人被法院判刑,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处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对涉案的媒体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他们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同时也触犯到了法律的底线。李家洼矿难事件中,这些接受“封口费”的记者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本案例中存在两种令人不安的现象。第一,矿难发生后,出面阻止记者报道矿难的竟然是张家口和蔚县两级党政部门的官员,正是在他们的“积极努力”下,原本的矿难报道最后变成了整版广告。第二,《网络报》记者关键给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送去了李家洼矿难的采访样稿,要求其核实。其背后的动机值得玩味,会不会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会不会是想放长线钓大鱼?从结果来看,这并非是莫须有的猜测,不出所料,鱼儿上钩了,最后总编辑再出面收网。一方面是佯装要报道,意在引诱对方上钩;一方面是害怕报道,千方百计要封媒体的口。双方一拍即合,皆大欢喜,只是那34名矿工的亡灵却无处告慰。遗憾的是,虽然相关记者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却没看到相关官员受到处分的报道。其中最值得反思的应该是如何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评体系,让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平时的安全监管、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依法处理上,而不是等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隐瞒真相,阻挠媒体报道。


案例2.4茂名某记者收受封口费事件

【案例概述】

2014年3月26日广东高院发布消息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茂名一记者周某收受“封口费”、受贿又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周某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其所得赃款260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周某对判决结果虽有异议并没当庭提出上诉。

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周某在茂名某报社工作及担任该报社摄影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以采写负面报道为由,先后收受13家单位或个人“封口费”共26000元。周某所涉的采访报道包括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职人员违纪及违规建房等,涉事的单位或个人为息事宁人以防被曝光,往往采取通过熟悉记者的人送钱物给采访的记者,从而达到不报道的目的。

另查明,2008年6月底,周某为了能调入茂名某报社工作,送给时任该报社社长侯某人民币80000元。后在侯的关照下,周某于2008年12月19日成功调入该报社工作。

2013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10月14日,周某得知检察机关找其调查情况后遂主动投案,并交待了受贿罪行以及行贿的犯罪事实。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26/5997277.shtml)

【案例评析】

茂名记者周某的这一违法案件既涉及受贿,还涉及向他人行贿。周某虽然身为一名摄影记者,却对采访记者行贿,其受贿再行贿的行为已形成一条固定的利益链条。另外,周某能成功进入报社工作也是通过向报社的社长侯某行贿才得以进入的,本身进入的渠道也不是合法的。这一案例不仅与记者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有关,而且还和记者的准入制度不严导致行业记者素质参差不齐有很大的关系。舆论监督权和采访权是记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记者的职责就是伸张正义。但是,记者周某却将舆论监督权看做自己的私权,滥用其手中职权,牟取非法利益。记者担任的是铁肩担道义的角色,代表了社会的良心,只有真正具有为人民服务之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从事记者行业。另外,由于我国新闻行业对记者的聘用等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所以才会有财迷心窍的周某之流混入新闻行业,搅了新闻行业的浑水。他们唯利是图,罔顾新闻的价值,罔顾新闻职业道德,将新闻报道作为生财的工具。在此次事件中侯某也难辞其咎,作为报社的社长,对报社的重大决策和方向应该做出正确的指导,怎么能因为一点蝇头小利放弃自身的原则,随随便便地授人职务,这和卖官又有什么区别。周某、侯某以及涉事的相关记者都触碰了新闻业不能触碰的底线,严重地干扰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新闻沦为了金钱的附庸。几方勾结,损害了人民的利益,破坏了新闻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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