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评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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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类型三:以宣传为名主动索贿
时间:2021-12-28
案例3.1:《活力大连》创办人以“世界创富企业联合会”牟利
【案例概述】
2008年底,王世安在大连创办《活力大连》专刊,凑够至少4个版才能不定期地出刊一期。该刊单独采写稿件,单独印刷,夹在发行当日的《中国企业报》里边或者单独发行。王世安招聘不具备记者从业资格证刘永泰作为助手,跑各企业、会议,说服各企业出钱上《活力大连》专刊,以软文、广告等形式给企业发稿。2011年,王世安还在香港成立了“世界创富企业联合会”,凭借其记者身份和有机会接触高层领导之机,拉各企事业领导、政府官员入会,收会费、搞培训、搞活动等,以此谋财,获取个人利益。没有王世安的记者身份,许多企事业领导和政府官员也不会被拉入了那个“世界创富企业联合会”。他把网站开在辽宁省,世创联开在香港,收会费、管理费、赞助费的账户开在工商银行大连星海广场支行,经常自称是香港人,实际是大连沙河口区人,蒙骗人拉人入会,骗人钱。
(来源: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free-3640062-1.shtml)
【案例评析】
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王世安在大连创办的这份《活力大连》,凑够至少4个版才不定期出版一期,未经合法程序,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非法出版物。王世安从事的一系列活动看似与新闻传播有关,其性质却是利用记者的身份,行商业之实。他雇佣非记者出身的刘永泰作为助手,通过跑各会议、企业、说服各企业出钱上《活力大连》专刊,完全将自己非法经营的刊物当成赚钱的工具。其谎称身份、瞒天过海之行径与江湖诈骗如出一辙。王世安作为一名记者,已经完全忘记了记者的职业操守,视新闻出版规定如无物,视新闻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如无形,更遑论更高的职业追求和新闻理想。作为记者,王世安不会不清楚行业内的规定,但即使心知肚明,依然如此明目张胆,足见其利益熏心,极为嚣张。
另一方面,王世安的案例也反映了在一些商业报刊经营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些记者整日忙碌于与企业打交道,其心思已经不是用在新闻稿件的采写上,而是期望着利用这种职业便利打开个人的通道,以至将功夫都做在新闻采写之外。他们精心编织个人在权力场中的关系网,以自己能够与权力圈中人物结交为荣,发展到极端,便是利用职业便利捞取个人好处。他们的行为,已经对财经媒体赖以生存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颠覆性破坏。要求这样的记者再来行使所谓“第四种权力”,已经是天方夜谭,甚至“第四种权力”这顶桂冠也成为他们逃避监管、恣意妄为的借口。如果财经媒体界对此缺乏认真的反思,反而讳疾忌医,任凭这种不良现象发展下去,其结果必将是整个财经媒体界的整体陷落。
案例3.2:四川工人日报社遂宁记者站原站长唐克林被判刑
【案例概述】
2003年1月17日至2006年6月5日,《四川工人日报》社遂宁记者站原站长唐克林以《四川工人日报》社遂宁记者站的名义,先后到遂宁市辖区内16家单位以宣传费和办公补助的名义共收取103万多元,未交回《四川工人日报》社财务入账,而以付劳务、杂支等名义陆续取出,用于个人购买高档轿车等。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唐克林利用记者站站长职务之便,以为有关单位做过宣传报道等为由,先后到遂宁市辖区内8家单位索要财物共计28万多元,占为己有。2008年初,唐克林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敲诈勒索罪等4种罪名,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罚金20万元
(来源:新华网,转自北方网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8/01/14/002653490.shtml)
【案例评析】
以宣传为名进行索贿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本案例中,唐克林以遂宁记者站站长身份索贿,数额之大,令人咂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在中国,由于新闻报道权已由有关部门规定为持有记者证者的专有权利,因此,比起国际上传统意义的新闻记者来说,中国新闻记者承载的社会责任理应更重。但是,接二连三的记者受贿事件,却让中国新闻界蒙羞。
唐克林显然对记者手中的权力十分清楚,并且也很善于利用这一权力谋取私利。之所以会有像唐克林这样的以宣传为名索贿现象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境界不高,他们并不是把新闻工作视为一项为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崇高职业,而是将之仅仅视为谋生的职业、牟利的职业。此外,当前一些部门的工作往往重宣传不重实效,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也是如此,干得好不如说得好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说企业希望通过媒体扩大宣传,尚属正常,但如果党政部门也是这样,那就是工作作风存在问题了。这种工作作风导致一些部门绞尽脑汁通过媒体做宣传,热衷于做表面文章,使得个别职业境界不高的新闻工作者中从中发现了“商机”,找到了“财路”。所以说,要想杜绝记者或媒体借宣传为名索贿这种现象,公共管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也是关键。
此外,本案例还有一点值得反思,那就是倘若唐克林并没有将索要所得钱财中饱私囊,而是上交《四川工人报》社财务入账,又该如何定性他的行为呢?恐怕不少媒体都会在年底重奖这样的员工吧。
案例3.3:《中国特产报》因记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吊销出版许可证
【案例概述】
2010年7月以来,中国特产报社记者刘会丽、郭焕璋、杨飞多次到宁夏永宁县、灵武市等地采访,以当地涉嫌存在的违规问题相要挟,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22万元宣传费。2010年5月以来,该报记者王铭泽在陕西省咸阳市等地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2013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责成该报主管单位对报社进行停业整顿。但中国特产报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仍未吸取教训,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整改,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采访活动,致使新闻敲诈问题再次发生。国家出版闻广电出版总局决定吊销《中国特产报》报纸出版许可证;吊销了王铭泽的新闻记者证,注销中国特产报社其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并将涉案记者和刘会丽、郭焕璋、杨飞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王铭泽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同时被移送报纸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报社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年4月10日)
【案例评析】
《中国特产报》创刊于1994年元旦,是唯一一份中国特产业权威性报纸,其办报宗旨为“发展特色经济,繁荣特产文化”。江泽民总书记为该报题写报名,并对报社领导讲,“中国很大,这张报纸很重要。”没想到短短10年过去了,这张报纸却沦落到了被勒令停刊吊销执照的地步,实在令人痛心。几名毫无职业道德操守的贪得无厌之徒竟然毁掉了一张报纸,这个教训所有媒体都应该牢牢记取。这些无良记者哪里是在“发展特色经济,繁荣特产文化”,分明是在发展他们的个人经济,实在辜负了江总书记“这张报纸很重要”的殷切希望。多名记者频繁索贿,而且在停刊整顿期间依然故我,这充分暴露了该报管理上的混乱,又怎么能保证报社记者编辑的职业操守呢?
《中国特产报》是众多行业报和专业媒体的一个反面教材。这类媒体大多辟有“专版”或“专题时段”,采用纯粹商业化模式运作,实行创收定额或者固定提成比例,采取承包制,有的甚至将“专版”或“专题时段”外包给个人或广告公司,记者名义上是采写新闻,实则拉广告,他们为了完成创收任务,或者获得更高的提成,就想方设法以宣传名义索取钱财。和很多其他行业报一样,《中国特产报》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广告收入主要靠“专版”,一个专版为几万元,记者一般没有广告任务,但记者可以拉广告,拉到了广告就有相应的提成。也有一些媒体采取这种方式运作记者站。如某报在全省各地级市设立记者站,但报社不给记者站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只送给各记者站一年6个整版的广告。因此驻站记者不仅有写稿任务,还有发行、广告任务。该报一位记者说,“演变到最后,驻站记者的主要任务变成拉广告,写稿成了次要的任务。”这种运营体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采编业务与广告经营活动相混淆,采编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相混同混岗,因此有偿新闻就在所难免。
案例3.4:孟怀虎以“活动费”“形象宣传费”名义获取财物
【案例概述】
2003年4月,《中华工商时报》社与其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签订“广告经营承包协议”,由孟怀虎负责承包15个广告版面,完成税前纯利40万元。为了规避政策,报社此前还擅自设立“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违规从事新闻采编、报刊发行和广告经营活动。
孟怀虎采用类似方法,在浙江多家企业中强拉广告、收取“活动费”、为企业进行所谓的“形象宣传”,获取大量非法财物。2007年4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孟怀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令赃款63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都市快报》2007年4月20日)
【案例评析】
这就是版面承包经营制导致有偿新闻的典型案例。其实广告版面承包也不必然导致有偿新闻,只有以新闻的名义招揽广告,才会存在有偿新闻的问题。本案例的关键即在于此。《中华工商时报》为了增加收入,将15个广告版面承包给孟怀虎,承包费为税前40万元。为了便于孟怀虎开展工作,报社在浙江设立记者站或新闻中心,这个记者站或新闻中心最主要的职能并非是采访新闻,而是拉广告,是个创收单位。报社只关心40万元承包费,对记者的业务基本上不过问。正是有了记者站这个护身符,孟怀虎才能如虎添翼,如鱼得水,以宣传名义强拉广告、收取费用才会更有力度。孟怀虎本人拥有记者身份,是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的站长,但同时他又是广告版面的承包人,集采编与广告业务于一身。所以说来说去,归根到底还是采编与经营没有严格区分开的问题。其实媒体人尤其是媒体管理者明知采编与经营必须分开,人员不能混岗,但经济利益让他们将这条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抛诸脑后。
此外,类似的以宣传名义索贿的现象屡屡发生,也与当前的媒体运作体制不无关系。以报纸为例。当前报纸基本上都是以党报为龙头的集团化经营,党报虽然可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它的收入主要靠市场化的子报子刊补贴,子报子刊还要上缴高额的发行税率,压力大,负担重,体制内与体制外,可谓天上人间。《南风窗》总编朱学东在《京华时报总编朱德付离职启示录》一文中曾说:“这种雌雄同体的报业结构,从中国报纸开始市场化之后便已存在,因为没有这种的转基因怪胎,就难以承担党报天下越来越沉重的经济包袱,而如果没有‘体制内’对‘体制外’报人的钳制、压力和控制,就无法实现对新闻界的‘组织控制’,无法践行‘政治家办报’的方针,报纸的方向和导向就会‘错乱’。如此之下,'广告经营承包协议'等一系列堂而皇之的借口便有了其生存的土壤,一系列的违规行为也就有了其现实无奈下不得不如此的正当理由。”
案例3.5 农民冒充媒体人员骗取巨额钱财
【案例概述】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今五花八门,8名农民冒充各种报纸的媒体人员4个月内骗取36万元,引起了一片哗然。据介绍,被告人李仁杰等8人均来自江苏,用他们的说法就是,在老家就有人用这种发布假广告的方式骗财,所以他们来到北京后“照方抓药”。据悉,被告人李仁杰以“北京中企展业市场调查中心”的名义,招聘被告人郑娟等人,冒充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等报社人员,同时以在报纸上刊登宣传报道为名,骗取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学区等48家单位宣传费用共36.3万余元“版面费”
(来源:《北京日报》2010年8月24日)
【案例评析】
与宣传报道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不在少数,但是农民身份的犯罪分子以宣传为名成功地敲诈36余万实属罕见。敲诈数字令人咋舌的同时,也应该引起人们的反思。正是因为新闻界以宣传为名索要钱财的现象比较普遍,才导致社会上普遍认可了花钱买宣传的潜规则,以至于这八名农民冒充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等知名媒体实施诈骗,而且没有引起48家单位的警惕和猜疑。8名农民能够成功,对享受第四权力、无冕之王美誉的新闻界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讥讽。民众对于新闻媒体的不信任才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这是新闻界的悲哀。只有当新闻界自身站得端行得正,才不会产生那么多的非法人员以新闻记者、媒体人员的身份进行敲诈勒索。所以说,治理这种假记者的诈骗现象,关键在新闻界自身不搞有偿新闻,从根本上重建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提升其社会认可度,形形色色的假记者才不会有可乘之机。
案例3.6 记者赵某炮制软文收受贿赂获罪
【案例概述】
记者赵某在报纸上为公司发软文,收受6万元,被西城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赵某供述,稿件一般是由公关公司提供,之后,他会根据新闻采编的要求,对文章和标题进行修改,并根据版面性质和需要,将新闻稿件安排到相关版面。对方则根据发表新闻的版面大小和字数向他支付费用。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解释,赵某发表的文章并非都能看出来是广告,“有的是将宣传对象穿插于报道之中的软文。”据西城区检察院消息,2009年至2012年间,赵某共为这家公关公司发表软文46篇,收受贿赂6万余元。目前,该院已经以涉嫌受贿罪对赵某批捕。
(来源:《新京报》2014年10月14日)
【案例评析】
身为记者的赵某,其行为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职业道德。第一,混淆了新闻和广告的界限,炮制广告新闻,误导消费者。第二,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做宣传,从中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由于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故而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批捕。
赵某涉嫌受贿被批捕,再一次给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即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是传播新闻和表达舆论、引导舆论,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器的功能,为公共利益服务,一旦偏离了这一基本的职业宗旨,记者犯错误是早晚的事。新闻界前辈邵飘萍将新闻工作者称为“社会公人”,意即新闻工作者在职业过程中,心中只应有公共利益,他虽然在特定的媒体机构工作,但是他不是为该媒体利益服务的,也不是为其他个人、利益集团服务的,更不是为自己的私利服务的。因此,新闻工作者虽然也是媒体的雇员,但他不同于媒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告发行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这些雇员只为所在媒体的利益工作,形象地说,他们是媒体的人,记者虽在媒体工作,但他们是公众的人。邵飘萍这一形象的说法就是要说明,新闻工作这一职业除公共利益外,不应有任何其他利益,新闻工作是个极纯粹而崇高的职业。这是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职业境界和职业价值观。在现实中总有一些新闻工作者对此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为学者的杜撰。但细思之,任何有偿新闻的发生无不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偏离这一职业价值观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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