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伦理失范类型一:夸大吹牛的虚假广告

作者:严湘君 谭沁 王媛媛 时间:2021-12-28

案例1.1北京新兴医院:“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

【案例概述】

2004年8月2日,上海《瞭望东方周刊》一篇题为《北京新兴医院神话》的文章,对自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北京新兴医院提出了质疑。该报道指出北京新兴医院其实是用钱炮制了一个“送子”神话,所谓的“高疗效”是亿万元广告吹出来的。全国20家电视台频频播出的由唐国强、解晓东主演的广告片让很多人记住了北京新兴医院——这个自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医院。片中一幕幕温馨感人的家庭故事,解晓东深情款款的歌声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由于唐国强常扮演伟人的角色,解晓东也总是以健康的姿态出现在观众面前,所以,不少人对这则广告的信任是和相信他们二人的明星形象分不开的。他们在电视上高频率的露面和说辞,给医院带来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据多家媒体报道,北京新兴医院曾被卫生部门多次查处,在2002年的一次检查中,卫生部门发现该医院药房是用很大的秤像称粮食一样称药,连中药房最必需的戥子都没有;号称“送子观音”的不孕不育诊疗中心副主任高雅儒曾是北京一家企业医院的主治医师,只学过西医,根本没有学过中医。有些观众还反映该医院的药方竟是小护士开的。该医院号称能治好国际上无法攻克的不孕不育病症,都只是为了病人的药费而已。这些报道一见报,犹如平地惊雷,引发全国上下一片讨论。而新兴医院虚假、夸大、违法的广告宣传在一些媒体播放不是一天两天,而是持续了至少四年。2005年,新兴医院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被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叫停。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第32期第34页)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北京新兴医院利用至少20多家卫星电视台和更多的其他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孕不育症患者,同时该医院在广告中宣称自己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医院,实际上却是一家只为牟取暴利、骗取患者药费的黑心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中明文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然而,在该医院的广告中却含有“最高”“全面”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以“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夸大治愈率;炮制“送子观音”的神话,利用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很显然,北京新兴医院的广告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是虚假广告。此外,该医院邀请明星唐国强和解晓东为其在广告中代言,这两位明星在接受代言之前,并未对北京新兴医院的不孕不育症治疗状况有过了解,许多患者出于对这两位明星的信任前往就医,最终上当受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0条明确要求,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第60条也写明,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中两位代言的明星在虚假广告造成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后,应当承担起他们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案例1.2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每天卖出71万盒”

【案例概述】

“孩子不吃饭,怎么办?快用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从这则几乎大家都熟悉的广告词,不难看出江中制药的儿童装健胃消食片完全占领了年轻家长的心。然而,上海工商部门发布2012年第一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集中曝光了涉及食品、药品、保健用品、收藏品、餐饮、医疗、留学中介等多个民生热点领域12则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内容大多虚假或夸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广告宣称,其产品“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的销量为“每天卖出71万盒”。经工商部门调查,这一数字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有专家分析称近期江中涉虚假广告主要有两个原因,销售数据通常难以准确核查,一般是通过内部渠道统计上来的。所以这样的忽悠,这样的欺骗和误导,很难杜绝;另外一个原因,税务部门征税,一般来说都是按照实打实的账本来的,而“吹牛”吹出的数据似乎不用上税。

(来源:中国消费网http://it.ccn.com.cn/news/baoguangtai/2012/0406/404145.html)

【案例评析

在广告中,用精确的数字来表示销量是广告为增强说服力常用的手法之一,它抓住了消费者普遍的从众心理,即认为销量越高的产品越值得信赖。案例中,江中集团为推广其产品“儿童健胃消食片”,在广告中夸大销量,获得信赖,从而赢得市场,其性质是十分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就整个案例来看,江中集团的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布销量时并未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表明出处,而是随意将通过内部渠道统计的数据公布在广告中。二是在广告中公布的数据——“每天卖出71万盒”,严重违背实际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江中集团的这则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电视广告应当遵循的诚信真实原则,误导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广告宣传中适度夸张的手法稍有不慎就会成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信息,因此,广告主应当注意二者平衡,在保证产品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达到既定的广告宣传效果。


案例1.3曲美减肥茶:“用曲美,好身材”

【案例概述】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警示,范冰冰、巩俐和“世界小姐”关琦代言的曲美榜上有名。

省药监局说,曲美其实是处方药,需要标注通用名“盐酸西布曲明胶囊”,凭医生处方购买,针对的是糖尿病引起的肥胖和血脂异常导致肥胖等特殊人群,一般人服用有副作用,危害健康。

范冰冰拍摄了两部广告片。第一部中,她说:“恋爱的季节,曲美,开始我的全新蜕变,3周重现轻盈体态,6周瘦出完美曲线,用曲美,好身材。”第二部比较简短,她带着几位美女一起说:“快来跟我们一起曲美吧。”现在,曲美的平面广告多用她“用曲美,好身材”的广告语。

巩俐在电视广告片中说:“曲美,国际领先,权威认证,科学减肥……塑造美好形体,有效减少腰、腹、臀、颈部脂肪。一日一粒轻松方便,美好人生从曲美开始。”

关琦在电视广告中说:“曲美引领国际时尚,看得见的美,健康之美。曲美时代,完美身材。”

【案例评析】

在此案例中,曲美的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曲美在广告中并未申明其产品是处方药,需凭医生处方购买。曲美减肥茶作为一种处方药,它的这一系列广告的发布本身就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规定,即“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二是曲美隐瞒了其产品只是针对因糖尿病和血脂异常导致肥胖的特殊人群,而不是收看广告的大部分普通受众。由于普通人服用该产品有副作用,该广告却隐瞒不报,严重损害了观众的知情权,更是将普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成自己牟利的工具;三是明星代言时应清楚产品的具体功效,“但明星可能连曲美是处方药不能随便乱吃都不知道”。另外,《广告法》也规定明星不能以服药者、患者的身份来宣传产品的功效。事实上,曲美已被认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明星代言这些广告,就是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其对疗效下断言的方式更是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我国目前还有不少消费者尚缺乏购药常识,过分相信药品广告的内容。曲美广告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时也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一个药品广告,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准绳,必须时刻牢记社会集体利益大于企业利益。


案例1.4“浪漫香榭丽”祛斑产品:“30天彻底祛除色斑”

【案例概述】

2009年6月, 广东中山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去年购买了香榭丽祛斑产品,用了一个月左右脸部开始长痘,根本无法达到广告中宣称的神奇的祛斑效果。此后,全国各地多家媒体都做过香榭丽产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报道。有媒体报道称,有东莞消费者使用“浪漫香榭丽”祛斑产品半年后,色斑蔓延到整个脸颊,整张脸几乎都变成了咖啡色,美容变成毁容。而据《贵阳晚报》报道,一名女子在使用“浪漫香榭丽”祛斑霜后,脸部出现问题,竟一时想不开欲跳楼自杀。《南方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也做过类似报道。在“浪漫香榭丽”官方网站及其产品广告宣传资料看到,该产品利用名人的宣传效应,宣传“彻底祛除色斑”、“7天色斑边缘变浅”、“15天色斑淡化”、“30天彻底祛除色斑、肌肤饱满、白皙细嫩”等,不仅使用绝对化的语言,还宣传祛斑的神奇效果。

(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3/07/13024208_0.shtml)

【案例评析】

近年来,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一类广告往往都是以绝对化的语言渲染出过分夸张的效果,最终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在此案例中,“浪漫香榭丽”祛斑产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广告中用明星保证功效以及对于该产品祛斑功效的夸大和断言。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而该广告用毛阿敏、王姬、张恒等明星作为代言人,并在宣传中摆出“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用绝对化的语言,宣传祛斑的神奇效果。同时,在《化妆品广告管理方法》中也规定了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禁止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禁止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浪漫香榭丽”祛斑产品在广告中极力宣扬产品的神奇疗效“彻底祛除色斑”、“7天色斑边缘变浅”、“15天色斑淡化”、“30天彻底祛除色斑、肌肤饱满、白皙细嫩”等 ,部分消费者听信虚假广告,使用之后根本没有达到效果,甚至差点毁容。目前,这类广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化妆品广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导致消费者使用达不到广告宣传效果甚至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该企业将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销售出去,完全置消费者利益不顾,背离的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最终只能被广大消费者所抛弃。


案例1.5霸王洗发水:“生发”

案例概述:

在霸王被曝光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之后,霸王的防脱功效也开始备受质疑。霸王声称自己是“起源于一个有百年历史、享誉海内外的中药世家。”而据媒体报道,所谓的“霸王洗发水”,不过是数年之前的广州“丽涛”品牌,由于“丽涛”做不下去,被最终做死,因此换汤不换药地改头换面,顶起了“霸王”这顶帽子,并在各类媒体大肆宣传。霸王宣称自己“完全采用名贵天然中药精华原液精致而成”,且直接赤裸裸地声称“不含化学成分”。在提到产品功效的时候,该产品不厌其烦地使用“生发”、“能长出大量新发”、“临床验证”、“专为脱发、早秃、斑秃人士研制”等字样,而这些“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句,在国家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里为明令禁止。实际上霸王系列产品都属于一般化妆品,只有特殊化妆品才具有某些治疗功效的。霸王系列产品曾遭到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的查处,据调查显示霸王中药精华洗发精华素未取得卫生部特殊化妆品批号,却以养发等医疗术语宣传,夸大其功效。按照规定,普通化妆品只是起到清洁、保护皮肤等作用,不具备任何特殊功效,普通化妆品不能在说明中做特殊功效的宣传。

(来源:网易http://money.163.com/10/0730/08/6CQVMG4R00253B0H.html)

案例评析:

日化用品竞争日益激烈,洗发水市场尤甚,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最大限度获取利润,使出浑身解数招徕顾客,虚假广告渐趋频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在此案例中,霸王声称自己“起源于一个有百年历史、享誉海内外的中药世家”,实际上却是仅有数年历史的广州“丽涛”品牌。广告中宣称的“中药世家”,是否具有正规的认证资质,外界也未可知。它宣称“不含化学成分”,随后却被曝光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可见,霸王在广告中并未清楚明白地标示该产品的各方面信息,而是欺骗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但是霸王系列并未进行这方面的评价,可见该产品实际上只是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特殊的功效。因此,霸王在广告中使用“生发”、“能长出大量新发”、“临床验证”、“专为脱发、早秃、斑秃人士研制”等字样,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霸王洗发水虚假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尤其是利用家喻户晓的明星成龙作为代言人,扩大广告影响的同时,也给更多的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案例1.6眼保姆:“12年治疗近视享誉全国”

案例概述:

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保姆”,由著名电视主持人文清担任形象大使,在电视购物、网络上做了不少广告。广告宣称“眼保姆”已经有12年历史,“上市前经过大量临床,有效率达91%”。坚持使用,“轻度近视(300度以下)2至4个疗程可以恢复正常;中度近视4至6个疗程可以提高视力,部分可摘掉眼镜;高度近视5到6个月可以达到理想状态”。2006年6月22日,号称“12年治疗近视享誉全国”的“眼保姆”上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第二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新华社报道的原因是“眼保姆”本来适用于青少年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的治疗和预防,缓解视疲劳引起的眼部不适等症状,但广告以患者名义宣称能治疗各种程度的近视,还声称“产品销售现场场面壮观、多家护眼中心产品断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且,在药监局《2005年第一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中,记者也看到了“眼保姆”的名字。

(来源:《生命时报》2006年10月24日第01版)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一直备受关注,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治疗近视的医疗器械“眼保姆”在发布广告时却违背了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而该产品广告中却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例如“有效率达91%”等,同时还声称“产品销售现场场面壮观、多家护眼中心产品断货”等虚假信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眼保姆”在广告中宣称:“配戴眼镜后,80%以上的孩子从轻度近视向中高度转化,过早地配戴眼镜,错失了治疗时机,增加了恢复的难度,等于苦了孩子的一生。”广告中这些极富渲染力的话语无形中加重了家长对于孩子近视这一问题的担忧,间接误导家长,怂恿家长购买“眼保姆”。“眼保姆”广告的伦理失范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对广告产生信任危机,扰乱市场秩序。


案例1.7碧生源减肥茶:“嗖的一下就瘦了”

案例概述:

“碧生源减肥茶太妙了!”、“不要太瘦啊!”、“嗖的一下就瘦了”、“天天喝天天瘦,真的没再胖起来”、“绿色天然瘦身更自然”、“快给你的肠子洗洗澡吧”,碧生源减肥茶的这些广告词,恐怕很多人都不陌生。电视上、网络上、公交车上、电梯里……广告“轰炸”,遍地皆是。2012年1月12日,《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栏目刊登了该产品多次发布违规广告,更被多地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报道。从天津市多家销售该产品的药店员工口中,发现依旧存在大量虚假宣传。天津市中医药专家更指出了其主要成分暗藏的玄机。

《人民日报》报道称,在该公司上市前的三年中,碧生源的广告就违规多达23次。2007至2010年间,碧生源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南、辽宁、江苏、内蒙古等地都曾因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夸大功效、未获批文等原因被警告、停售或是撤销批文,经销商也有多次违规。该产品广告还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夸大保健功效等原因,上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黑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该产品功能仅是改善便秘;而广告中,口臭、色斑、痤疮甚至失眠健忘等,都纳入了疗效范围。其主要成分番泻叶,在医学专家看来更是需严格控制使用的“泻药”。

在百度搜索可以发现,铺天盖地的该产品广告,除了文字形式外,还包括多版本的视频。在广告中,不仅宣称可以润肠通便、减肥,而且还声称该产品能解决口臭、青春痘、色斑、皱纹增多等多种问题。而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常润茶的审批功能仅是改善便秘。

(来源: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20114/102268.shtml)

案例评析:

2011年,碧生源系列产品销量达到13.7亿,在令人瞠目结舌的销售神话背后,不是疗效显著的优质产品而是“疲劳轰炸”的违规虚假广告。在案例中,一边违规一边攫利的碧生源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碧生源减肥茶的主要功效是改善便秘,然而它的主要成分只是一种在专家看来需要严格控制使用的“泻药”——番泻叶。碧生源在广告中并未将主要成分告知消费者,也没有申明番泻叶其实是一种刺激性泻药,脾胃虚弱者不宜服用。二是随意夸大产品功效。碧生源减肥茶的审批功能仅仅是改善便秘,在广告中,却宣称能解决口臭、色斑、青春痘、皱纹增多等多种问题,由此不难看出,其宣称的其他功效缺乏审批认定和科学依据,是虚假宣传。三是碧生源减肥茶的众多广告在数次违规被查处之后仍然屡禁不止。这与目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仅依靠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制度却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必然关系,也反应出碧生源企业广告伦理道德的缺失尤为严重。它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多次发布违规广告,从而大肆攫利,这种价值缺失,伦理失范的行为企业经营者必须引以为戒。


案例1.8肯德基:“每一口都安心”

案例概述:

2013年,肯德基在电视台播出选用白羽鸡的广告,没有美味的食物,没有绚丽的画面,只是几个简单的镜头,只有几句简短的话语,引起了观众们的注意。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苏敬轼带领他的团队:4500家肯德基餐厅的25万名员工,向社会承诺“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肯德基承诺‘每一口都安心’”。然而,2014年7月20日,有媒体披露,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这家公司被曝通过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印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大部分快餐连锁店。东方卫视调查发现,2014年6月18日,18吨过期半个月的冰鲜鸡皮和鸡胸肉被掺入原料当中,制成黄灿灿的‘鸡块’。记者还获悉,这些过期鸡肉原料被优先安排在中国使用。另外,肯德基的烟熏肉饼同样使用了过期近一个月的原料。”消息一出,肯德基在广告中承诺的“每一口都安心”也不攻自破。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4/07-21/6405921.shtml)

案例评析:

作为世界第二大速食及最大炸鸡连锁企业的肯德基,这几年在中国负面新闻不断。速食快餐行业的每一次波动,从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到2012年的“速生鸡”事件,再到2014年的“福喜”事件,肯德基都站在风口浪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不过关是攻破虚假广告的利刃。案例中,长期为肯德基供货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问题肉曝光之后,肯德基的问题产品使得白羽鸡虚假广告被推向舆论高峰,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每一口都安心”的虚假承诺不攻自破。诚实信用是广告传播中最基本的伦理要求,我国《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五条也规定:“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而在此案例中,肯德基高层苏敬轼现身广告并向社会承诺“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肯德基承诺‘每一口都安心”,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之不理,严重违背广告主应当坚持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肯德基虚假广告引发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也威胁着整个广告业的良性生存和发展。


案例1.9 汰渍洗衣粉:“有汰渍,没污渍”

案例概述:

汰渍洗衣粉的广告做得响亮——“有汰渍,没污渍!”其产品的去污功效却一直为消费者诟病,代言人郭冬临还曾因此被消费者告上法庭。遗憾的是汰渍不断推陈出新,至今仍在以夸张的虚假广告冲击大众视线。

小孩子在草地上尽情奔跑玩耍,一双白袜子变得脏兮兮。郭冬临把目不忍睹的脏袜子打了个结扔进洗衣机,三转两转就变得洁白如新——这样的广告你信吗?记者曾经很“无聊”地亲自做了实验,放进汰渍洗衣粉,扔进去打结的脏袜子,却无论如何洗不出郭冬临演示的那种效果。看来,汰渍广告的确有意夸大功效。而据调查,由郭冬临参演的一系列汰渍广告,几乎都有夸张的成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做过调查对比,在知名洗衣粉产品中,汰渍的去污能力最差,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汰渍洗衣粉曾两度被指“不合格”。查阅近几年汰渍洗衣粉的销量情况,记者发现,汰渍虽出身名门,背后有强大的靠山宝洁公司,但仍然经不住市场的考验,近几年已显露疲态,汰渍品牌知名度在洗衣产品中排第三位,但市场占有率却在三甲之外。单纯依赖广告宣传,却忽视了产品最基本的生命保障——质量,忽视自身的“内功”修炼,落后也就成为必然了。

在以前,中国的消费者对于广告的依赖程度较高,购买商品时会选择有印象的广告商品,但是现在消费者在逐步成熟,对于广告宣传已经有了自己的主观判断。作为洗衣粉厂家,宝洁公司是否应该先清洗一下夸大宣传的污渍,再来为产品贴上“没污渍”的标签呢?

(来源:中国广告行业网http://www.guanggao001.com/news/8440070.html)

案例评析:

近年来,汰渍洗衣粉广告在各大电视台频繁播放,然而,汰渍洗衣粉的去污功效真的如广告所言“有汰渍,没污渍”、“冬天有汰渍,天天吃火锅”?这些观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词真的是对汰渍洗衣粉功效的合理描述?答案是否定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洗衣粉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汰渍”净白去渍自然清香无磷洗衣粉去污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很显然,汰渍洗衣粉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扬的“神奇”效果,为了提高销量,在广告中误导消费者,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广告主的宝洁公司不仅在广告中随意夸大产品功效,受到质疑后仍坚称产品合格,并将主要原因归为“企业执行的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差异”。宝洁公司不仅不反思,还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企业道德失范问题可见一斑,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广告代言人的郭冬临在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之后,不仅没有及时向消费者道歉,反而极力辩解,推卸责任。明星代言广告,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产品出现问题之后,明星代言人勇于道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是最可取的选择。

案例1.10红牛饮料:“红牛给你双翅膀”

案例概述:

据英国媒体2014年10月11日报道,由于涉嫌虚假宣传,红牛公司同意向美国消费者支付1300万美元赔偿金。报道称,纽约一位名叫本杰明·卡瑞瑟斯的消费者将红牛公司告到法院,称自己在过去10年中连续饮用红牛,但“并未长出翅膀”。本杰明·卡瑞瑟斯的律师称,“红牛公司通过广告向消费者允诺,消费者喝下红牛,会得到包括‘红牛给你双翅膀’在内的让消费者将体能、反应能力提高到极大限度等效果,但并非如此。”

另两起集体诉讼案则在加州。在一个集体诉讼中,一名消费者称,自己连续多年饮用红牛,但在体能、注意力和反应速度上并未得到提高。一份起诉书中写道:“尽管没有科学证据表明红牛运动饮料给顾客带来的体验与一杯咖啡有区别,但红牛持续宣传其产品具有非一般的‘能量来源’,比一杯咖啡或者其他含有咖啡因的能量更有价值。”

红牛公司最终承认,“红牛给不了你翅膀”,因此同意赔钱。据此,红牛公司同意向200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在美国购买过红牛饮料的人赔偿总计1300万美元,每人得到的赔偿金按申请赔偿的总人数计算。

据悉,红牛公司将会在未来的广告中去除“红牛给你双翅膀”这句广告语,以免出现类似诉讼,但记者发现,目前在红牛公司的美国网站上仍在使用这句标语。

(来源: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world/2014/10/13/337035.html)

案例评析:

红牛在美国打出“红牛给你双翅膀”的广告语,而这句广告语却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定为不实广告语,红牛公司也因此需承担1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在这起诉讼案中,消费者在诉状中写道:“这种骗人的产品和做法意味着,红牛的宣传与营销不仅是‘夸大其词’的,也是虚假的,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红牛在广告中向消费者许诺,消费者喝下红牛,会得到包括‘红牛给你双翅膀’在内的让消费者将体能、反应能力提高到极大限度等效果,但实际上,消费者既没有“长出翅膀”,连续服用之后在体力上也并没有得到提高,红牛公司也因此在诉讼中处于下风。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主动起诉虚假广告,最终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说是一个创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诉讼案发生的地点是美国。红牛公司若是在中国打出“红牛给你双翅膀”的广告语,会有中国消费者觉得这是虚假广告语并提起诉讼吗?相信大部分中国消费者的表现仅仅只是一笑而过而已。在中国,这种需要依靠消费者“想象力”才能实现的广告比比皆是,且并没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很显然,我国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和范围远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标准。同时,中国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相比欧美国家而言尚较为薄弱。中国自古以来就对谎言深恶痛绝,但对虚假广告却不能严肃对待,也没有意识到虚假广告不仅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损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

上一条:广告伦理失范类型三:欺骗受众的营销广告 下一条:第五章广告伦理失范典型案例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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