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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权利异化与私人领域公共化:以“汤兰兰案”为例反思媒介逼视的现象分析

作者:陈淼 时间:2020-03-08

摘要】近年来,媒体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子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公器”的重要角色。然而,媒介在发挥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出现了媒介权力运用不当、违背新闻伦理的现象。对私人领域过度报道、擅自披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操纵新闻事件的发展,不仅给报道对象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有损于媒介公信力,不利于社会良性互动。本文通过分析媒体在报道“汤兰兰案”时的失范行为,明确媒介逼视的形成过程、原因及伦理影响,旨在尽量规避此类行为,重塑新闻伦理。

关键词】媒介逼视;个人隐私;伦理影响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media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social subsystem that has assumed an important role as a “social public instrument” and affects social justice. However, the phenomenon of abuse of media power and violation of journalistic ethics also appears.Excessive reporting in the private sector,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parties, and even manipul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s events not only cause huge psychological pressure on the subject of the report, but also damag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media, and are not conducive to positive social interaction.By analyzingthe media's anomie behavior when reporting the "Tang Lanlan case", this article clarifi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formation reasons, and ethical influence of media watch. It aims to avoid such behaviors and reshape journalistic ethics.

Key words】media watch; personal privacy; Ethical influence

案例简介

汤兰兰案:2008年,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兰兰(化名)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19日:《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在个人公众号中最先报道《家族、村庄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抑或另有隐情?》在获得一万多次阅读后被删除。这是事隔十年后,汤兰兰案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记者王乐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澎湃再发文《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形成第一波舆论攻势。

2018年1月31日:新京报发表时评《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强调澎湃新闻报道中的案件疑点,并同样呼吁找到汤兰兰,通过她求得案件争相,成为了进一步的舆论动员。

2018年1月31日: @我不是谦哥儿 @午后的水妖 等微博大V发博质问媒体动机,网友声讨。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回应,称其母不实炒作、别有用心、企图翻案,呼吁公众停止寻找汤兰兰。

2018年2月2日:媒体报道回归案件本身,凤凰网评论:《放过汤兰兰也放过记者,请回归案件本身》

2018年4月26日13:51,中央电视台播出《“汤兰兰案”再关注》视频,时长37分钟。

2018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汤兰兰案再审审查结果,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案例来源

1.https://mp.weixin.qq.com/s/YYFrm6ASoCgfAkTaGShN2g

2.https://m.weibo.cn/2656274875/4233090404248140

案例分析

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介逼视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这种行为给被报道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在西方,媒体是社会的“第四权力”,在国内则作为“社会公器”而存在,履行着进行舆论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使命。可是,媒体在报道“汤兰兰案”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度”,大量披露个人信息,过分关注私人领域,甚至意图带动网友发起“人肉”行为,操纵事件发展,失去了报道应有的客观性,违背了新闻伦理,媒介权利异化。在此次报道中,以澎湃新闻、新京报为首的媒体发出“寻找汤兰兰”的声音,甚至用带有明显倾向的语句误导受众,不仅对汤兰兰造成了二次伤害,也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一、不当报道侵犯隐私,媒体权利异化

媒体权利的异化即媒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出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违背了客观、公正、真实报道的初衷,偏离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目标,而是转向其对立面,主要体现为媒体缺位、媒体越位、媒体错位。在报道“汤兰兰案”时,澎湃新闻、新京报记者以带有倾向性的字眼如“失踪”、“失联”、“把全家人送进监狱”等来呼吁汤兰兰现身,甚至公开其个人信息,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也是媒体角色的越位和错位。

(一)新闻报道信源失衡,背离客观事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所谓新闻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即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都经得起核对。保证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同一事件各方要有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权利。

澎湃新闻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中,通篇以汤兰兰母亲万秀玲的叙述为主,与此案件相关的很多人都未提及,最重要的是缺少汤兰兰的表述。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中信源严重失衡,背离了新闻的真实客观,是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失职。

(二)过分介入私人领域,造成媒介越位

以人为本,尊重个人隐私权,这是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理应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有深受法律保护和尊重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生即戏剧,社会学家戈夫曼用戏剧来类比人生,将生活情境分为了前台和后台两个区域。前台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存在,后台则是观众不能进入的场所,是一种更自我的存在。

澎湃以“寻找汤兰兰”的口吻则将当事人的私人领域不加保护地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无疑是将其后台信息冒然推向了前台,私人领域公共化,不仅侵犯了汤兰兰的个人隐私权,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也是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有损于媒体形象和媒体公信力。

(三)过度挖掘个人隐私,造成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一词最早被用于临床心理学研究,主要是指病人在经历了外科手术的痛苦之后,心理上可能产生的阴影。二次伤害一词运用于新闻报道领域,主要是指记者对已经遭受了天灾或人祸造成的物质或精神的第一次伤害后的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第二次伤害,这种伤害的来源往往是新闻从业者的不规范操作。

在澎湃和新京报的报道中,新闻公布了公安局户籍科的图片,把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汤兰兰的隐私就这么公布出来,并多次提及汤兰兰“消失”之后改名改户籍,不能排除有号召广大网友“人肉”汤兰兰的嫌疑。这对于年少时就经历强奸甚至轮奸而好不容易过上正常生活的汤兰兰来说,无疑是又一次打击,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缺失人文主义关怀。

二、规避媒介逼视,媒体行动势在必行

(一)合理运用媒体权利,做好客观真实的记录者

媒体权利指“新闻业为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的,依法进行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而不受非法控制和约束的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二是出版自由的权利。而这两种权利是一种公权力,权利的享受要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前提,享受言论自由、传达知情权的同时不能阻碍他人的言论、侵犯他人隐私权。

媒体应该作为忠实的记录者而存在,客观公正是媒体工作的基本原则,独立于情感之外又立于情理之中,客观并不等于冷漠,情理也不等于一味同情弱者,做新闻要做有温度的新闻。合理行使媒体权利,对社会、公众进行舆论监督,对社会事件做好真实记录,自觉、自愿、自发地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正确进行舆论引导,争当社会责任的践行者

舆论引导,又称舆论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主要内容,指对社会舆论的评价和引导,新闻媒介具有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其中引导舆论是现代媒体最主要的任务。正确引导舆论是每一个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这对于营造社会环境、表达公众意见具有关键作用,一旦舆论导向错误,整个社会对某一热点事件或观点的看法和态度就会出现偏差,有损公平正义,最终不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形成。

“汤兰兰案”发展到全网人肉当事人阶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以澎湃、新京报为首的主流媒体发布的不当报道,导致舆论失焦,关注点偏离了案件本身。幸而,凤凰网、央视、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及时纠正报道风向,使得社会舆论走回正轨,避免了更多伤害,这是一个媒体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完善新闻伦理机制,衷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媒体在进行报道尤其是法制新闻报道时,要坚守职业素养,促使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法制新闻的报道除了需要揭示事件真相,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宣传法律知识。在“汤兰兰案”事件报道中,记者职业素养的缺失影响了报道说服力,也损害了自身的媒介公信力。

完善新闻伦理,重塑新闻专业主义,各个媒体都要谨慎对待。职业道德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毕生坚守,相关机构应建立终身学习的培养机制,加强媒体的外部管理,使记者在工作实践中主动学习和补充专业知识。同时,媒体内部需要规范新闻生产流程和报道过程,加强内部的自检自查,树立对职业操守的敬畏之心,形成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冯玉军.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J].青年记者,2009(19).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2008.

[3]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2001.

[4]朱华.新闻报道如何避免陷入“罗生门”——从新闻专业主义看《寻找汤兰兰》报道引发的争议[J].传媒论坛, 2018(04).

[5]江作苏.媒介公信力[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

[6]方佳辰,罗彬.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新闻世界,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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