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歌案”为例浅析新媒体环境下媒介使用者的权利边界
时间:2020-10-08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普通民众获得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意见自由表达平台,新媒体的普及则使媒介使用者的范围进一步泛化,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媒介暴力”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从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切入,分析在“暴力”的新媒体环境下,媒体与网民在媒介使用过程中的权利的赋予与僭越,研究在媒介暴力现象的整治中,大众必须明确自身所享有权利的边界,以及在获得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新媒体;媒介暴力;权利;边界
【Abstract】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era has given ordinary people a real platform for expressing their opinions freely. The popularity of new media has further broadened the scope of media users, and at the same time has created many problems. "Media violence" is one of them. This article cuts through the manifestation of media violence, analyzes the empowerment and surrender of the rights of the media and netizens in the process of media use in the context of "violent" new media, and studies the media's rectification of media violence. The boundaries of right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that lie at the same time as freedom.
【Key words】New media; Media violence; Rights; Border
【案例简介】
被害的中国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东青岛。2015年,江歌到日本语言学校开始留学生涯,2016年入读日本法政大学院硕士研究生一年级,遇害时年仅24岁。案发前,江歌与刘鑫共同租房居住,两人租住的公寓位于东京中野区中野6丁目。两名女孩的共同朋友曾称,江歌与刘鑫两人感情亲近要好,2016年11月2日两人还曾一起外出,案发之前也是一起回的家。
嫌犯陈世峰25岁,是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在日本大东文化大学就读硕士一年级,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在案发数月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曾与刘鑫共同居住在板桥区的一所公寓。由于两人之间发生矛盾,刘鑫搬至位于中野的江歌住处 。
2016年11月3日凌晨,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的中国籍女研究生江歌被中国籍男子陈世峰在寓所门前用刀刺死,同在案发现场的还有陈世峰的同学兼前女友,也是江歌此前收留同住的友人刘鑫。
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以杀人罪对陈世峰发布逮捕令。
2017年12月11日,中国留学生江歌日本被杀案在东京开庭,面对检方的指控,被告人陈世峰只承认对刘鑫的恐吓罪,不承认对江歌的故意杀人罪,并陈述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迅速关上了房门。据陈世峰的律师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江歌的死因是失血过多。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一案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决依据,刀是陈世峰的,不是刘鑫给江歌的,陈世峰是有计划谋杀,没有悔意。江歌母亲对判决不满。
2017年12月,江歌案嫌犯陈世峰已经上诉,已提交控诉状。
2017年12月29日,被告陈世峰撤诉,上诉期限至2018年1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5号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案例来源】
https://baike.sogou.com/v157687520.htm?fromTitle=%E6%B1%9F%E6%AD%8C%E6%A1%88
【案例分析】
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大众传播领域是一个独立的场域——媒介场(media field),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场域无疑是由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共同组成。新型媒体借助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 其与传统媒体的利益诉求差异也不断扩大,使得媒介场的舆论、意见更加多元化,媒介舆论场中传统媒体所掌握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向以社交平台为载体的新媒体过渡。然而,这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面影响,“媒介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就是其中之一。媒介暴力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大众媒介传播的暴力内容,可简化为“媒介化的暴力”;二是大众媒介作为实施者实行的暴力行为,可简化为“暴力化的媒介”;三是高科技条件下大众媒介搭建的虚拟环境中的游戏化暴力,可简化为“虚拟化暴力”。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媒介暴力,即媒介使用者作为实施者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实行的暴力行为。
一、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江歌案”中,根据内容和指向不同,这种媒介暴力又可以分化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在舆论形成之初,网友们出自于正义和道德的维护,针对舆论事件中具体的人物所进行的网络暴力行为,我们称为“道德审判”。“江歌案”中,因刘鑫的行为违背了人伦常理受到了网民们的谩骂和攻击,这种暴力行为实质是一种以事件本身为缘起,相关当事人为对象的直接性的网络暴力。而另一种则是在观点辩论的过程中,由于群体极化效应 部分网民形成偏激的观点,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个人素养不高以及法律的缺失等因素使部分网民在针对不同于自己的观点时会出现言语辱骂甚至是人肉搜索等暴力行为。“江歌案” 在微博舆论场上扩散传播的过程中,因某网友认为不该对刘鑫及其家人使用网络暴力,持有不同观点的网民们就会对该网友进行人身攻击,称其“你就该和刘鑫一起去死”。这种暴力行为不同于“道德审判”,而是始于情绪宣泄和网络舆论的纯恶意性攻击。
新媒体上的社交平台的互动性、匿名性、无门槛性,让拥有言论自由权的大众肆无忌惮地表达自己的观感与情绪,这更容易发生网络上的一群人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合法伤害权”。“键盘侠”是流行于网上的术语,用来形容当下社会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于事件当事人指手画脚进行人身攻击的旁观的网民群体。乔任梁去世之后,除了关注其死因外,一群“键盘侠”去围观了他的好友们,陈乔恩便是被“键盘侠”群起而攻之的对象之一,原因是她没有发微博悼念。类似的网络暴力还有很多,“陈赫出轨张子萱被骂”“梁静茹因马航坠毁而被骂”“何炅吃空响”等都是“键盘侠”打着道德的旗帜,去做自认为在伸张正义的指责。殊不知,他们对行为对象进行攻击谩骂时,其言论的尖酸刻薄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压迫,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人肉搜索是通过人工参与将众多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并将其有序化来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是网民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官员及他人行使监督、批评的较为重要的方式。但在网民的过度使用下,人肉搜索经常在“正义”的庇佑下成为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在“罗一笑”事件中,罗一笑的父亲罗尔透支公众善良来进行网络营销的行为诚然令人愤怒,但网民通过各种途径搜索出罗尔的住址、工作、财产等私人信息,也确实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过度地滥用人肉搜索,哪怕是扛着伸张正义的道德旗帜,在网络空间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依旧是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
二、媒介使用者的权利边界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新媒体事件的网络暴力中,行为者对新闻当事人进行话语攻击、公开传播隐私、散布虚假信息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新闻当事人名誉、隐私等权利的损害,媒介使用者的网络暴力行为与新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损害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导致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未能得到法律有效遏制,其根源在于媒介使用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因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而发生了权利的僭越。
言论自由与话语霸权。媒介使用者的言论自由权与话语攻击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就是网络人身攻击的暴力事件产生的行为根源。诚然,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会让每个人的声音汇聚而成群极化的舆论漩涡。网络给公众赋予了更大限度的言论自由权,但无底线的言论表达却导致了权利的僭越。在心理学中,匿名心理指在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人们可能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南京摔狗事件”的主人公在网络社区被“人肉搜索”,其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都被公布。侵害行为从网络延伸到现实生活,通过网络评论和手机短信威胁等手段,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而因为网络匿名化,主人公也无法找到发表过激言论的网友追究法律责任。网友因为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约束,随意发表过激言论,甚至利用网络匿名化的特点人身攻击他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有时候,网民明知此言一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在“法不责众”的观念庇佑下,依旧高举“言论自由”的权利,过度地非理性地使用言论自由权,凝聚成群极化的言论攻击,形成的话语霸权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此外,开放的网络环境让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媒介使用者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个人生活经历、抒发日常情感,由于发布空间的公开性,私人内容进入公共视野,隐私也就被公开化了。而这公开的隐私往往会在日后的舆论事件中被翻出来“借题发挥”,人肉搜索就是如此。“江歌案”中的刘鑫在还未成为网络新闻当事人之前,曾经在自己的个人社交网络上发布过自己的生活动态等相关信息,而殊不知这信息在之后却成为自己被舆论指责的“证据”。诚然,刘鑫在事件中确实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但是网民因此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将个人照片,居住地址等隐私暴露在公共空间内,以此造成舆论指责。网民有信息传播的权利,但给刘鑫造成的隐私侵权也是事实。
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如果说私人空间公共化的新媒体环境成为网络暴力爆发的环境诱因,那么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则是媒介暴力爆发且得不到遏制的根本原因。从前文的分析来看,不管是媒体还是网民,他们所造成的媒介暴力,在法律层面上讲就是在行使媒介使用者的权利的时候,对新闻当事人的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媒体有新闻报道的权利,网民有传播信息和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而权利的滥用和度的把握失衡就产生了权利冲突。权利的冲突造成了媒介暴力的产生。 网络监管的宽松性和公众的窥私欲,让网络媒体更多地关注新闻事件中夺人眼球的隐私部分。媒体以自身的话语权优势,滥用了网络新闻传播中的报道权利,让不实的信息报道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被侵害。媒介使用者言论发表的度的把握,决定了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度的把握失衡造成的权利冲突,最终会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丁莉.媒介场域:从概念到理论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08).
[2]李珮,王姗姗.从场域理论视角检视传统媒体“议程设置”力——以《新京报》“江歌案”报道为例[J].中国出版,2018(11).
[3]侯玉波,李昕琳.中国网民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2017(01).
[4]张颖,陈峻俊.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下的网络暴力转化机制研究——以“江歌案”为个例[J].东南传播,2018(03).
[5]刘雨花.“暴力”的新媒体环境下媒介使用者的权利边界[J].声屏世界,2017(07).
[6]夏志梅,彭光茫.网络空间的“沉默的螺旋”理论的局限性[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03).
[7]李娜.“沉默的螺旋”理论视角下的网络暴力形成机制——以“南京摔狗事件”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10).
上一条:“昆山反杀案”新闻媒体如何报道涉法新闻 下一条:媒介权利异化与私人领域公共化:以“汤兰兰案”为例反思媒介逼视的现象分析
评论
|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 |
共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页 | |
|
|